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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洛克:击败戈洛夫金我就是王者

自考考试 2025-04-05 21:09:56  阅读:75
[12]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但我国权威的行政法学者认为:‘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往往不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某一明确的具体规定,而是违反法律的目的、精神、原则。···

这不是霍布斯的自我解嘲,而是霍布斯的自我肯定。

社会主义宪政国家首先是民主国家。我国《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涵盖了人民行使选举权参与并监督国家权力的民主制度和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特别是宪法监督制度)的共和体制,是人民共和国理想中民主和共和的二元结合模式,是中国特色的宪政制度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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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共和与民主在当代已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1954年《宪法》制定时,在毛泽东对于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的指示下,吸取了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合理的、可供借鉴的东西。半个多世纪后,当我们从国家制度设计的视角重新审视我们的国号时,不由地惊叹于第一代领导人们的睿智。长期以来,我们对国号的认知情感胜过理智,感性多于理性,对新中国缔造者们在制度上精妙设计的领悟多次让位于对其情怀和激情的承继,开国者们寄托于国号中的制度精华常常淹没在一场场政治纷争和运动之中。新国号中的人民、民主、共和三个概念成为筹备会上代表们讨论的中心,周恩来等人认为,在外国,共和和民主是一个词,而在中国,却将它定为两个词了。

所谓人民共和国,顾名思义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广泛参与政治生活的国家,并且不管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强势群体还是弱势群体,无论健全人还是残疾人、男性还是女性、市民还是农民、多数民族还是少数民族,各色人等共同和平、和睦、和谐平等相处的宪政国家。激情之后便是理性地选择,在新政协筹备会上许多代表反映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名称太长,用起来累赘,若能简化些更为妥当。之后又出现在44起问责事件(案件)中。

除此之外,所有文本都创设了很多其他对内的问责方式,繁简不一。其次,对于问责决定,无论申诉、复核还是复议,只要是在行政系统内部运行,都很难真正起到救济作用。能够拨动立法机关神经的,一定是抽象的、政治性的领导责任意义上的失误。摘要: 通过对重大问责事件(案件)和规范文本两个样本分析,尽量勾勒、复述实践的面相。

所以,对它的思考与批判,对制度的搭建都不是、也不可能在一张白纸上落墨,随性而行。初步检索结果共计12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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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亚越概括为民主政治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和善治理论(参见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48-80页)。[2]See John P. Burns, Government Capacity and the Hong Kong Civil Servi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p.160.[3]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语。行政问责产生于政府内发的一种自觉,应当成为回应社会诉求的基本方式。对品质低劣或不满意的,也有权质询,直至追究责任。

早期的文本里有的包含行政处分,之后鲜见。但是,从案情介绍看,很多很难看出领导责任是属于决策还是执行失误,与结果(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太清晰。其实,公众、媒体和网络,及其与政府的交流、对话,搭建了行政问责的前段,形成了不可或缺的回应(answerability)结构,一是提供问责案件的线索。[24]执法责任制和考评丰富充实了执法责任要求、权力运行规则、执法考评标准,《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将处分事由、程序和救济构建得妥贴周全,让行政(纪律)责任明朗干净,不存疑义。

其次,能够满足公众参与政治的诉求,扩大公众的政治话语权。浏览未被列入样本的文本,大致可以整理出以下情形,包括,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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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对、分析,可以发现,行政问责是产生于政府内发的一种自觉,应当成为回应社会诉求的基本方式,它将是公众舆论监督与行政内部追责相结合,以对外回应性的责任方式为主导的一种机制。它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一大创举。

2006年至2011年,逐渐活跃。[36]顺着这一点去思索,我们也会有两点顿悟。[31]See John P. Burns, Government Capacity and the Hong Kong Civil Servi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p.180.[32]有的时候,舆论的聚集毕竟有瞬间性、一时性、情绪性、易变性、复杂性等特点,不见得能够形成较为冷静、理性的思考和观点。其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执法人员最终如何处理,也决不是当事人、公众和媒体能够轻易放过的。[20]决策失误实际上包括违法决策、决策结果不佳。第二,对行政首长的问责事由可以涵盖上述方方面面,也颇符合行政首长负责制。

因此,应当通过媒体的报道来追踪、整理相关案例。共性问题是,第一,允许申辩、辩解,但缺少听证、说明理由。

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以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激起的实践反弹多半会是,多请示、多汇报,将责任上移,或者少揽事、不做事。

第二,努力摆脱与已有责任形式的纠葛,另辟蹊径,是众多文本的共同趋向。[41]这是在传统路径上迈进了一小步。

[19]作为地方性配套规定,《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2009年)增加了一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概念不统一,可见一斑。沈岿主持的北京市政府法制办课题《行政问责研究报告》(2011年)中归纳为民主理论、责任政府理论、科层制理论和善治理论。除扣发奖金属于经济惩处性质,其他都是行政性的。

凭借它,政府渡过了一次次的政治危机,平息了一次次的社会不满。通过它,岗位职责趋于明确,执行决策更加谨严。

其次,出现了高层领导公开向受害人及其家属道歉、向人民检讨等新颖样式(2007年山西‘黑砖窑事件问责案)。四、问责制度的构建勾勒实践与立法,是为了更好地反思和批判,进一步完善制度。

在我看来,第一,不要低估了政府回应社会关注的决心与自觉。这种别致,也让它不同与以往我们所熟知的责任形式。

SARS对中国经济增长率的影响在0.6%至0.7%之间。第四,要求向社会公开的只是问责决定,似乎是为了撇清干系、独自成林,不要求公开其他的处理决定,比如已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党纪责任等。党内问责部分先后以党+问责和中共+问责为标题关键词进行两次检索。当然,从实践看,公开行政问责决定的同时,还一并公开其他有关处理结果,比如,是否已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是否撤销党内职务,人大是否启动了罢免程序等等。

通过彼此之间的互动,不断放大问责效应。从这个意义上去整理行政问责,它将是公众舆论监督与行政内部追责相结合,以对外回应性的责任方式为主导的一种机制。

第三,公开问责决定(包括对内对外责任)和处理结果(党纪处分、刑事制裁等)。我们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先后以事件+问责、事故+问责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其中,事件+问责的搜索结果约为301万条。

第四, 问责波及的行政层级、范围似乎有些杂乱,有的或许有内在的合理性,比如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以及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11]有的却很难解释,比如,1999年烟台‘大舜号特大海难问责案中对省长、交通部部长的问责。个人操守不当主要包括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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